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1) 如果判决书中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写成了30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如果判决书中遗漏了甲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 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上诉。3年后,甲某因失业,经济生活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乙某承担的丙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