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公司与建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
石料公司与建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石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的责任双方不再互相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的效力:( )
A.石料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贷款争议消灭
B.石料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消灭
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贷款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建材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的货款时,石料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