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刘爽调到香港工作,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交给罗小芳使用,并与罗小芳约定如果自己8年之内不回来就将该车送与罗小芳。2009年12月,罗小芳见刘爽去港后没有音讯,认为该车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此车租与张杰使用。2010年2月,刘爽突然回来,找到罗小芳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宝马车,两人发生争执。刘爽遂以罗小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宝马车现在由张杰租用,于是通知张杰参加到本案中来,张杰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
A. 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被告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