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 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人民法院。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 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 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 假设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5) 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接受了管辖?
(6) 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该区法院若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7) 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人民法院与丙市人民法院均依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述诉讼,而是向丁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对本案作出判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