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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7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 2007年3月 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 并登记与甲个人名下


甲乙于2007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并登记与甲个人名下,由甲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由甲乙共同偿还之后的各期贷款。2008年6月,乙允诺将其婚前购置的一间一居室赠与甲,作为甲的工作室,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9年6月,乙父炒股赚钱,便购买了一套房屋送给乙,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由甲乙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1年10月,甲乙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乙也拒绝向甲履行之前签订的赠与合同,因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2007年3月购置的婚房由于登记在甲名下且由甲支付首付,因此产权归甲所有,但离婚时甲应当对乙就其所偿还的房贷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B.乙父送给乙的房屋由于是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赠与,并且实际由甲乙共同居住,因此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甲2007年3月购置的婚房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因此甲乙离婚后尚未偿还的贷款仍由甲乙共同承担

D.乙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对甲的赠与合同,因此甲不得请求乙履行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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