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发签约向被告刘海订购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约定:2003年8月初交货,原告赵发应预付10万元,违约者按日付2%货值计算。7月5日,原告赵发向被告刘海汇去8万元,8月5日,被告刘海发货100吨,8月10日,被告刘海又收到原告赵发10万汇款后提出推迟1个月发货,并希望将糖价提至2000元/吨,双方协商不成,后原告赵发急需原料以每吨1950元价格在市场上买50吨白糖,至9月15日被告刘海仍坚持按2000元/吨发货,20日原告赵发提出解约,至9月底糖价跌至1800元。被告刘海提出交货,原告赵发拒绝。本案中:()
A.原告赵发在市场上高价买糖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海负担并要被告刘海承担违约金责任
B.原告赵发可请求刘海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
C.被告刘海虽已违约,但原告赵发自愿推迟, 已免除被告刘海责任
D.原告赵发无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