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聋哑人)在黄某(23岁,与张某同住A市B区)的带领下,在A市C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在抓获黄某并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黄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对该案的庭前审查阶段,C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驳回C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C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B区人民法院审理更能震慑不法分子,遂指定B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此决定通知B区人民检察院,要求B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尽管B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是B区人民检察院仍要派员出庭,因此不能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于是,指定B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某为其辩护。但张某表示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B区人民法院只好让张某自行辩护。开庭时,黄某认为审判长秦某态度凶狠,请求其回避,审判长秦某当庭驳回了黄某的申请,同时告知黄某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黄某未申请复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并当庭予以宣判。判决书送达后,B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量刑偏轻,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A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二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畸轻,于是,在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之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试分析案例中检察院、法院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