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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日 甲到乙开办的饭店用餐 饭后离开时不慎将背包遗忘在座位上 背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乙发现后私


案情:某日,甲到乙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不慎将背包遗忘在座位上,背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乙发现后私自隐匿。甲发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乙声称没有看到。甲遂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甲只得聘请律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实施了侵占行为,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期间甲聘请的律师取得了关键证人丙的证言,遂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18日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乙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乙。后乙重新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乙,并在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乙依法逮捕。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乙提出愿意归还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甲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乙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乙对甲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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