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李某被人打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该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钱某。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讯问结束,孙某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12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于2013年2月10日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钱某。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