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害人陈述的最后阶段,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在看守所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法院遂于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还对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能否可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3)法院能否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法院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5)对于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不准许的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法院对李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