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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5月4日 张三和李四 王五三人共同在甲市实施了抢劫行为 后张三逃到乙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决


案情:5月4日,张三和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在甲市实施了抢劫行为,后张三逃到乙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决定对其三人实施拘留,甲市的公安机关于5月5日自行到乙市对张三进行了抓捕,带回甲市拘留。在5月6日下午2点将李四抓获,并与5月8日上午9点进行了讯问,随后通知了其家属。5月7日对王五也实施了拘留。5月18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和李四,检察院对张三与李四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同时,检察院认为对王五也应该实施逮捕,遂直接作出了逮捕的决定。6月20日李四突发严重疾病,但其两次自杀未果,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问题:运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案例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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