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3月13日12时许,甲某、乙某在某市将军小学附近,见小学生丙某(12岁)腰间带着钥匙,便尾随丙某到其家庭住处,在楼下守候,伺机作案。13时许,丙某从家里出来,行至一建筑工地时,乙某即上前用胳膊猛勒住丙的头部,致丙昏迷。甲某则将丙腰间的钥匙抢走。甲某、乙某随即到丙家,用抢来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彩电、电脑等物,价值2万余元。同年10月16日下午,甲某再次遇到乙某,闲聊中乙某提出去“搞”一辆摩托车,甲某表示同意。后乙某去寻找目标。当晚8时许,乙某假意雇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加油站载上甲某一同来到市郊大桥附近,以等人为由让丁某停车等候。乙某趁丁某下车未拔出钥匙之际,将摩托车开走,丁某欲追赶,甲某则以乙某用其车去找人、等会儿还回来等理由稳住丁某。后甲某又以去找乙某为由,叫丁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机逃跑。丁某报案,公安机关将甲、乙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归案后,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本案所述的上一起犯罪事实。而甲某在犯罪的主要情节上避重就轻。
请分析本案中甲和乙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