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曾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黄某借的2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8年2月12日至25日间,在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用于偿还黄某的20万元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某一起实施保险诈骗。2008年4月17日晚21时许,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逃离现场。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曾某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8年6月13日与15日,黄某、曾某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曾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黄某和曾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若构成,其具体形态如何?
(2)黄某是否要对曾某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3)曾某是否要对自己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对黄某和曾某进行定罪处罚时,需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