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牛某与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同居。在同居期间,牛某趁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钱夹内的银行储蓄卡盗出,并凭该卡到银行取出现金25000元。2005年12月4日,牛某将赃款25000元交与其前妻罗某放在其暂住地的保险柜内保存。次日,二人将该25000元存入以罗某名字开户的某银行借记卡内。后徐某发现卡内钱款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锁定牛某与罗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对罗某所持的涉案银行借记卡予以扣押,并依法明确告知罗某该卡上的财产系赃款。但罗某利用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配套存折,将该款全部转移后拒不交出。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牛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