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被告人陈某原系某电脑公司网络管理员,2007年3月,陈某在网上向A国人甲某购得淫秽光盘26张,由甲某从A国邮寄给陈某。陈某收到淫秽光盘后,将这些淫秽光盘作为母盘进行复制,共复制了900张淫秽光盘并销售至北京、上海等地,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200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又让甲某分两次从A国邮寄淫秽光盘80张,均被海关查获并扣押。2008年8月1日,陈某被捕。
问题: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