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盗窃罪
【解析】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是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甲某以暴力威胁丙某,实际上侵犯了第三人丙某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乙某的财物,暴力威胁与劫财对象不同;同时甲某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以暴力威胁,所以,甲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抢劫或转化型抢劫,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甲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盗者的妻子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丈夫来讲,甲某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所以,甲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