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事先商谋,进行绑架勒索,并准备好作案工具,黄某则负责寻找绑架目标。2008年2月7日19时,黄某发现目标瘳某后,即用电话联络李某,李某又邀集王某带上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三人一同来到廖某住处附近等候,8日凌晨2时,当廖某开着轿车回家将车放入车库时,李某等三人冲上前去,将廖某的手绑住,并用胶纸蒙住其眼和嘴,推入车内,由黄某驾车离开。在途中三人搜去廖某身上携带的现金3000元人民币。后将车和人扣押在王某临时租赁的房屋内,然后以将廖某杀死相威胁,向其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多次打电话给廖某之妻傅某,要其准备好50万元来赎人。后由于李某等三人害怕傅某报警,便离开所租用的房屋。廖某自己解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黄某又单独用公用电话多次打电话给傅某,用“如果不给,便将廖某杀死”等语言相威胁,向其勒索4万元人民币。之后在银行用肖某的身份证开出一账户,并将借记卡送到傅某店里,要其将款存在指定的银行里。后黄某再次勒索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并供认了同案犯王某和李某,公安机关将其一并抓获归案。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该案中,李某、王某和黄某实施的绑架罪最终处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应如何量刑?()
A.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B.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C.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犯罪既遂,但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