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在假释期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所居住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入院,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40起,对甲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6起,盗窃作案15起,盗窃乙某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问题:
(1)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连续犯罪,是否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丁某是否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