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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服刑期间 因病于同年的7月12日保外就医。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的7月12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之日起,张某就继续行窃。2008年5月12日张某被人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收审。经查明,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共行窃20次,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万元。此外,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除原判决认定的6次盗窃外,在判决宣告前还曾另外盗窃10起,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达2万元。那么应当如何对张某量刑?()

A.应当先对新犯的盗窃罪定罪量刑,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再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定罪量刑,将其与计算出的合并刑期实行并罚,决定要执行的刑期

B.应当将新犯盗窃罪与判决宣告前犯的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进行累加,并进行判罚,之后将此判罚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计算出要执行的刑期

C.应当先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定罪量刑,与原判决判处的5年刑期进行并罚,决定要执行的刑期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将新犯的盗窃罪定罪量刑,并将其与之前计算出的合并刑期实行并罚,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D.应当先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和新犯的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将其与原判决确定的5年刑期实行并罚,确定合并刑期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终确定要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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