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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9日 张某还没有还


张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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