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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也存在例外,下列情形中,可以少于30日的有:

A: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提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提供证据的,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C:一审普通程序中,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酌情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反证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D: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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