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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A:甲为了上山打柴,携带一把斧头,途中,把一名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夺下,转身逃跑 B:甲随身携带匕首,尾随张三,趁张三不备,突然使用匕首将张三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后逃跑 C:甲手持火药枪,走到李四面前,用枪指着李四的脑袋,将李四手中的手机夺走 D:甲让自己的助手丁手持管制刀具,二人走到王五身后,由丁上去把王五的手提电脑夺走,二人分头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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