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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同意后失效 D:香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作出解释的,应当由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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