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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 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 孙某劳务出资 作价1万元 姚某以店面的使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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