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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 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 乙 女儿丙 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


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1993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03年6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双双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毛毛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D: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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