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 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 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 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 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 收人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 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 事实,请回答97—100题。
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 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 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fl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 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 审理 ,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v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