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 无力用个人财产傍还。张某某又认为用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傍还。张某某又认为用甲从普通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张某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
A.张某某代替甲,成为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张某某直接变卖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张某某代位行使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