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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贺 李 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 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 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


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A. 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当然退伙

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须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应当被除名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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