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招远公司(买方)与虹彤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一等品1000件。卖方在运输过程中,不慎遇火,使毛呢损坏200余件。对于该受损货物,买方拒不接收,并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2)招远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若仅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双方各自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
(4)若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买方不服,欲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该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