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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中国东方公司同美国西海岸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


2007年4月,中国东方公司同美国西海岸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发现西海岸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西海岸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西海岸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07年11月20日向人 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08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西海岸公司败诉,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西海岸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伦敦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09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西海岸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若西海岸公司以一审法院严重超过6个月审限为由,提起上诉,则:()

A.该上诉理由可被支持,因为严重超过审限是程序不公的表现之一

B.该上诉理由可被支持,因为二审法院有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权

C.该上诉理由不能被支持,因为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审限

D.该上诉理由不能被支持,因为涉外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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