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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 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 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恒业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掌握了一份关键证据,但由于担心地方保护主义,故未在一审中提出。结果原告败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该证据,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B. 二审法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

C.发回重审后,同庆公司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应由恒业公司承担

D.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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