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 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 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 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 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 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 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 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 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 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 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某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 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 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种纯粹 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 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 “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