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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 银行的分理处 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 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 乙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 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包庇罪

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

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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