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现居住在成都市,其户口关系等均在成都 市。1990年张三经成都市劳动局将其工资关系等转 至成都市某国有企业,但张三一直未去该单位工作’该 国有企业也从未找过张三。2004年5月张三去该企 业荽求办理退休手续,该企业认为本单位并无此人,张 三却以自己的户口等是随从工资关系一起于1990年迁人成都市的为由要求该国有企业为其办理手续,该 企业在调查档案后发现张三的劳资关系并未迁人该单 位。于是张三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发现是劳动局由于工作失误未将张三的工资关 系交给该企业。劳动局辩称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张三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张三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3)因此案牵涉时间久远,原经办人员已不在该 单位,应当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