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国内四家造纸企业代表我国 铜版纸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诉。2006年2月,商务部发 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 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8月6日,商务部发 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 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的最终裁定 认为,韩国和日本企业对国内铜版纸产业存在倾销和 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韩国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4%至51%,日本有关 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至71%,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4%至71%不等的反倾销税, 期限为5年。由于自芬兰和美国进口的铜版纸数量占 中国同期进口总量均不足3%,商务部依法终止了对 两国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韩国一家生产进口铜版纸的公司对决定不服,欲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该公司可就商务部的哪些决定提起行 政诉讼?
(2)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应适用哪些规范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