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 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 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 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 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 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1)县国土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 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国土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 (些)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2005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以后,县国土
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 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