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 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 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 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还贷款后,公 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 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 )
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 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 受理
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 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 根本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为了捞好处或徇私为一 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査行为,法院应该 受理
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