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 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矿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 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 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 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在 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 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 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 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 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 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 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 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 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 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 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 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 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