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 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 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 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 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 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 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 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 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 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 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 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