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 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 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 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 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査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 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 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 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 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 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 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 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