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 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 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 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 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 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 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 .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 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 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 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 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 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 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 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市人民检察院 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 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 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 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 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 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 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 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 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 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 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