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01年9月应聘到某乳品公司担任 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刘某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 于200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南京市某学校 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年12月1日利用伪造的 该学校行政章,与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从2002 年10月8日到2003年1月4日,孙某将该公司钙铁 锌奶321,500份送至家中,并要求其母亲每天将牛奶 全部销毁。经鉴定,价值305,000元。2003年12月 24日,孙某以该学校名义交给乳品公司奶款7,500 元,其余奶款以假便条、假还款协议等理由至案发一直 未付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B.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毁坏他人财物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