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携带800克 西药“头痛粉”从广州来到西安,准备冒充海洛因贩 卖。2011年2月14日,刘某找到田某,在未告知其是 头痛粉的情况下叫田某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田某 从刘某处拿走假海洛因300克,在西安某酒吧出售时 被警察抓获。同日晚,刘某又叫被告人杨某(13岁)帮其推销海洛因。2月27日晚,杨某携带假毒品1000克 在西安市准备贩卖时被査获。杨某事后从办案人员处 得知刘某给他的是“头痛粉”而非海洛因。
问:(1)被告人刘某与田某、杨某之间是否成立共 同犯罪?
(2)有人认为,如果杨某已满16周岁,被告人田 某、杨某不明知是毒品而代为销售,不应当受到刑法的 追究,这种观点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