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齐某,当他们知道拐骗妇女到福 建、浙江等地可赚大钱后,便花言巧语,诱骗未婚女青 年陈某、宋某上钩,答应到福建有好人家就落户成亲, 不好就一同回来。当二女青年发现带她们去浙江时, 表示不愿意去,朱某威胁她们说:“要回去没那么容 易,现在没钱,你们当老九(娼妓)也要搞到钱来!”陈、 宋在举目无亲、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只得屈从,跟随到 了浙江某地,被分别以11,000元和13,000元卖给当 地的农民为妻。二被告获款后,给陈、宋各1000元, 商约5天后在某市等她们。几天后二女青年分别从男 方家逃出,同被告一同回家,被告从所获赃款中,又给 陈、宋各5 ,000元。
问题:朱某、齐某应定诈骗罪,还是定拐卖妇女罪? 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