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丁,在2007年8月8日的交易中买入了大量的大豆期货合约。合约的保证金总额超过了其现有的资金,准备用其持有的21国债(7)充抵部分保证金。2007年8月7日,21国债(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分别为 98. 54元/手、98. 50元/手;最高价分别为98. 59元/手、98. 55元/手;最低价分别为98. 21元/手、98. 32元/手;收盘价分别为98.40元/手、98. 30元/手。那么用21国债(7)充抵保证金,用()为基准计算价值。
A、98.54元/手
B、98.55元/手
C、98.32元/手
D、98. 30元/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