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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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