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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 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 甲请求退伙 乙 丙表示同意 并对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餐馆,出资比例为3:2:1。1998年3月,甲请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结果餐馆净亏损1.2万元,债权人为丁。甲按出资比例清偿6 000元合伙债务后退伙,乙、丙继续经营。1999年3月,餐馆经营更加恶化,净亏损3万元。现债权人丁请求甲承担全部3万元债务。

试用民法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分析丁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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