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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是同胞兄弟姐妹 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 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 乙 丙为共有人出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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