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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 鉴定人 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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