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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政府向上级政府转借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应当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转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